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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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中院首创调解审结国家赔偿案
缙云县公安局赔付死者家属30万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春阳

  本报讯  为了获取儿子死亡的国家赔偿金,缙云县一对老夫妇四处奔走了10 余年。最近,在丽水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全力协调下,他们终于获得了30万的赔偿金。
  1994年6月22日,麻某因涉嫌打砸抢被缙云县公安局抓获。民警胡某在办案过程中殴打麻某致使其肠穿孔。后经鉴定,麻某的伤势构成重伤,并被送地方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麻某继续被收监,但此后半年麻某死亡。
  麻某死后,其父母就开始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今年4月,民警胡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此后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决定支付麻某父母3.7万元赔偿款。
  对此,麻某父母不服,于9月1日向丽水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缙云县公安局支付各项赔偿费用60余万元。
  丽水中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发生在1994年,当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尚未施行。为妥善解决此案,丽水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首次决定尝试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运用调解方法。
  经过多次协调,赔偿义务机关缙云县公安局同意在2007年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赔偿金,麻某父母表示同意。随着麻某母亲在调解协议上按下指印,这起国家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